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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永明与宋勇、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明,宋勇,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081号原告:刘永明,男,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宋勇,男,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婷婷,女,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明与被告宋勇、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