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清阳与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阳,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2790号原告:张清阳,男,1975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系原告之妻),女,1975年6月14日生,住长春市。被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长影阳光景都*栋***室。法定代表人:尹维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雪,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尹贤浩,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潇,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英,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清阳诉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清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雪、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潇、刘惠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清阳诉称,2013年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住建局暖房子办公室协议委托施工单位,即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春市威尼斯花园楼体外墙面进行暖房子施工,2013-2014年冬季,张清阳所属物业室内北侧墙体出现严重反水长毛现象,张清阳以业主身份向为威尼斯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的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提出修缮要求,一直未予以解决修缮。后在2013年冬季至2016年春季,因冰雪融化、雨水灌注等原因,房屋室内北侧墙体出现起皮、反水等现象,北侧客厅窗框被泡严重开裂,地板鼓包,致使散热器被地板顶起等房屋损害。2016年2月,张清阳找到朝阳区暖房子办公室,提出要求对室内外的物业损失予以照价赔偿,暖房子办召集大禹物业、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现场勘查、开会协调,二被告互相推卸责任,吉林彩虹公司拒不承认其劣质施工造成的损失,致使原告房屋至今不能正常使用,未给予维修及任何赔偿。2013年暖房子施工前及施工之中,张清阳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任何通知,因房屋一直无人居住,不知道情况,不能够监督暖房子施工,故请求1.判令被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重大维修通知、服务、善后处理不利,致使原告物业严重受损,迟迟得不到修缮赔偿,赔偿费用5,478.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因其劣质施工,造成的张清阳房屋及室内设施损坏进行赔偿,加之张清阳其他经济损失及因修缮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4,590.00元;3.原告因此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以上两个被告承担。4.原告因此诉讼产生的案件费由以上两个被告承担。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暖房子工程涉及到每家每户,我物业公司给每个业主都通知了,张清阳说没有接到通知不符合事实,我物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张清阳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损失不是彩虹公司造成的,即便其损失真实存在,也是其房屋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对彩虹公司的诉求应当全部驳回。2.张清阳所称的损失是否存在,是否与彩虹公司的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有应由张清阳举证加以证明,如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张清阳对损失数额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该损失与彩虹公司施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张清阳对其房屋有管理义务,因原告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其损失扩大,应当由其自行负责。5.根据张清阳的主张2013年起发现漏水,2016年才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权。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暖房工程是市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我单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施工单位进行统一招标,2013年1月15日吉林彩虹公司中标,彩虹公司是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我单位与彩虹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应当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条款其中规定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区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无论张清阳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之间,是否有损害或者损害多少,均与我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故张清阳追加我单位为被告没有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张清阳取得朝阳区繁荣路威尼斯花园三期27、28号楼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号房屋的所有权。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为长春威尼斯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2013年1月15日,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朝阳区节能总承包工程施工第二标段的外墙保温、涂料粉饰、热计量及管网平衡,施工的第二标段即长春威尼斯花园暖房子工程,双方均履行了施工协议。2013年至2014年冬季,张清阳房屋室内墙体出现严重反水长毛现象,2013年冬季至2016年春季,因冰雪融化加之雨水灌注等原因,张清阳的房屋严重受损。审理过程中,张清阳提出申请对财产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及财物经济损失做物价评估,经本院立案庭委托后,因鉴定机构均退卷,终结了本次鉴定。上述事实有张清阳提交的证据缴纳物业费通知书、房权证、照片、视频、装修费及拆除的预算的电子邮件;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长春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照片及情况说明;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证据建设工程中标通知和施工合同、国务院第530号令;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凭。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张清阳系朝阳区繁荣路楼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张清阳所出示的证据“照片”及“视频”可以确认,张清阳的房屋的确有实际损失的产生。在2013年1月15日,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为张清阳所在的小区作了暖房子工程。但由于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否认张清阳房屋漏水及其他损害结果是其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而张清阳在庭审中也未予出示相应证据证实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其房屋的损害与该公司的施工具有因果关系。虽然,庭审过程中,张清阳提出关于其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与被告的侵权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以及对损害的财物经济损失做物价评估司法鉴定。但由于抽选的鉴定机构均作退卷处理,故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司法委117号终结鉴定通知,对鉴定予以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清阳的房屋损害情况属实,但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且无证据证实其财产损害与各被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清阳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清阳主张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费用5,478.38元的诉讼请求,本合议庭认为,张清阳与大禹物业公司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大禹物业是否负有重大维修通知、服务、善后处理的义务,需要参考双方所签署的协议,本案为侵权之诉,对于张清阳与大禹物业的合同纠纷本庭在此不予审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清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张清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