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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四与梁来荣、梁来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四,梁来荣,梁来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吴四,男,汉族,1944年8月2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梁来荣,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梁来仁,男,汉族,1959年6月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吴四申请执行梁来荣、梁来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来荣、梁来仁名下一卡通账户,经本院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来荣、梁来仁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