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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陆云龙与被告张茂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龙,张茂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郑州百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6325号原告:陆云龙,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张茂书,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6号长城阳光新城10B-10001至10B-10002号。负责人:刘二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百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冉庄村357号。法定代表人:王娜。原告陆云龙与被告张茂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郑州百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陆云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洪强人民陪审员  李 迅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双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