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向阳申请执行欧鹏、韩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欧鹏,韩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696号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欧鹏,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韩雨,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李向阳与欧鹏、韩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欧鹏、韩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阳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欧鹏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御园1号楼1-4层3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欧鹏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