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156号被执行人刘明,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刘明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慈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其中对被执行人刘明判处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刘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2013)慈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刘明在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登记部门财产状况,均无财产线索登记。本院认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经过本院穷尽措施调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明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慈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