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何德洲与何立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洲,何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何德洲,男,1978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被执行人:何立清,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德洲与被执行人何立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何立清于2017年5月15日给付案款1万元。二、如何立清将剩余案款60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何德洲将放弃案款2213.4元;如不付清,申请执行人将计算从10月20日起的利息,与剩余案款合计1万元。被执行人何立清于5月15日履行案款1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2134万元,执行到位标的1万元,未执行0.82134万元。被执行人何立清已交纳(全部案款标的为1.82134万元)执行费173元(如再申请执行剩余案款0.82134万元,不再交纳执行费)。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郝建江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齐适雅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