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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东风与刘保忠、郑州市康万家保健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风,刘保忠,郑州市康万家保健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东风,刘保忠,郑州市康万家保健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东风,刘保忠,郑州市康万家保健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东风,刘保忠,郑州市康万家保健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421号原告:李东风,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秋,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彬,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保忠,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康万家保健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5层320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东风与被告刘保忠、郑州市康万家保健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东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东风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