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彭典兴、蔡磊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典兴,蔡磊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典兴,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蔡磊磊,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经事先商量后,于2017年1月17日下午,由彭典兴持事先准备的名为“张某”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至安徽省广德县,以租车使用为名,从杨某处租用了一辆起亚福瑞迪轿车。当天晚上,两人将起亚福瑞迪轿车开到长兴县,由被告人彭典兴持两人事先准备的名为“杨某”的假身份证将该车辆抵押给向某1,获得抵押借款人民币18700元后挥霍。经鉴定,该起亚福瑞迪轿车价值人民币380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的近亲属已赔偿向某1共计人民币19200元,该起亚福瑞迪轿车已归还杨某。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提请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经事先商量后,决定以租车后将车辆抵押的方式骗取钱款。2017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来到安徽省广德县太极大道347号学祥汽车租赁店处,由被告人彭典兴持事先准备的名为“张某”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进入该店,以租车使用为名,从杨某处租用一辆皖P×××××起亚福瑞迪轿车,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租车后在开往长兴县的过程中,由被告人彭典兴联系向某1要求抵押车辆借款。当天晚上,两被告人将该起亚福瑞迪轿车开到长兴县后,由被告人蔡磊磊持二人事先准备的名为“杨某”的假身份证将该车辆抵押给向某1,获得抵押借款人民币18700元后用于挥霍。经鉴定,该起亚福瑞迪轿车价值人民币38000元。综上,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人民币3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的近亲属已赔偿向某1共计人民币19200元,该起亚福瑞迪轿车已归还杨某。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租赁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申请、收条等书证;2.证人穆某、向某1、陈某2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赃物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两被告人的近亲属已退赔有关损失,所涉赃车已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典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蔡磊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彭典兴、蔡磊磊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正乾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潘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