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28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1年3月26日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孙西锋,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