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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28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1年3月26日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孙西锋,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