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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沈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沈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634号原告:陈国华,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告:沈玉宇,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陈国华与被告沈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国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雪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