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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劲与段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劲,段根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杨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玮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段根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劲与段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段根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劲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根锋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予以划拨。现已将案款5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劲。执行费65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执字第00585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翔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