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劲与段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劲,段根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杨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玮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段根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劲与段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段根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劲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根锋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予以划拨。现已将案款5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劲。执行费65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执字第00585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翔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