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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西县兰贵人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西县兰贵人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张安宁,陈正梅,李素姬,岳西县丰华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496326-1。法定代表人:李爱群。被执行人:岳西县兰贵人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2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459739-8。法定代表人:张安宁。被执行人:张安宁,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陈正梅,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李素姬,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岳西县丰华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老屋组,组织机构代码证59018269-1。法定代表人:储淑芬。本院在执行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岳西县兰贵人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张安宁、陈正梅、李素姬、岳西县丰华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西县兰贵人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岳西县温泉镇长宁工业区有房产,所有权证号:岳自管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11)第142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西县兰贵人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岳西县温泉镇长宁工业区有房产,所有权证号:岳自管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2011)第142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