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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阴高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阴高坡,孙曙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房产交易中心综合楼。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林,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阴高坡,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曙昌,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阴高坡、孙曙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923民初63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阴高坡、孙曙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黄建中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