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521号申请人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立信广场11楼06/07单元。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6甲1。法定代表人宋政霖,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476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04432210000201700000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476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