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9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