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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蒙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蒙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被执行人:蒙旭红,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蒙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旭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蒙旭红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