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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045号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雄州南路449号。被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的价值壹佰肆拾万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映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