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保青与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青,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陈保青,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41号原告:陈保青,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润鑫物流二车间。法定代表人:XXX,经理。保青与被告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陈保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保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保青负担。审 判 长 刘焕勇审 判 员 王雨玲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