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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保青与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青,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陈保青,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41号原告:陈保青,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润鑫物流二车间。法定代表人:XXX,经理。保青与被告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陈保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保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保青负担。审 判 长  刘焕勇审 判 员  王雨玲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