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白银庆祥彩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庆祥彩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48号申请人:白银庆祥彩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同庆,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彦峰。申请人白银庆祥彩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强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