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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内黄县梁庄镇兴发家庭农场与河南省漯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梁庄镇兴发家庭农场,河南省漯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38号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兴发家庭农场,住所地:内黄县梁庄镇小柴村东南地。经营者王军民。被告河南省漯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小商桥北1公里路东。法定代表人腾国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兴发家庭农场与被告河南省漯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兴发家庭农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兴发家庭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兴发家庭农场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