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西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审11号申请人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杨吉喜,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沛,该委员会下属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监督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文东,该委员会下属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监督科科员。被申请人赵西德,男,汉族,1951年1月1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申请人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赵西德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相应材料是其法定义务,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本案申请人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向被申请人赵西德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系在未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申 琳代理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