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树芳与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芳,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204号原告张树芳,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东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树芳诉被告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徐州市云龙区,本案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虽然注册住所地位于徐州市××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徐州市××集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云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中,记明被告住所地为徐州市铜山区张集工业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被告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州市苏彭��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从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