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沈佳锋与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玉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佳锋,沈玉伟,陈卯林,濮学林,沈根妹,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濮业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法定代表人:沈玉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佳锋,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沈玉伟,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陈卯林,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濮学林,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沈根妹,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瓜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卯林。原审被告: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濮学林。原审被告:濮业业,女,1990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明号码320525199003087149,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佳锋、原审被告沈玉伟、陈卯林、濮学林、沈根妹、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濮业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琼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