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英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英信,顾新华,李英区,许永春,杨光艳,顾申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625-6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清,男,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李英信,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顾新华,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李英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许永春,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杨光艳,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顾申镇,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英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告李英信所有存款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英信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汀水分理处存款75000元(账号为916060800016200077147),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止。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谦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子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