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小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7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小勇,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2007年11月20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勇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彭小勇去到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百花广场,以铁钳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许某1停放在上址停车场的一辆烈风牌马丁山地自行车,得手后逃离现场并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30元。2017年2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彭小勇抓获,在其身上起获钳子一把。经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19元。认为被告人彭小勇具有累犯、赃物未起获、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小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彭小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小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三、责令被告人彭小勇退赔违法所得1619元给被害人许思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金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剑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