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淑娟与彭锋、方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娟,彭锋,方友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533号原告郑淑娟,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锋,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金融业在岗职工,住罗田县。被告方友朋,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罗田县。本院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淑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淑娟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卫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