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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淑娟与彭锋、方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娟,彭锋,方友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533号原告郑淑娟,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锋,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金融业在岗职工,住罗田县。被告方友朋,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罗田县。本院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淑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淑娟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卫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