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某某、许某某、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易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某某,许某某,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易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詹某某,男。被执行人:许某某,女。系被执行人詹某某之妻。被执行人: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宝塔居委会梯云西路(梯云风尚街金泰阁栋楼E-2-07号)。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易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某某、许某某、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易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詹某某、许某某、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易某某、何某某的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易某某、何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詹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其名下虽有车辆,但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不处理该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文彬审判员 黄显彬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