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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秀峰与施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峰,施方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854号原告:郭秀峰,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方娟,女,199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郭秀峰与被告施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秀峰以原、被告已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秀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兴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