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秀峰与施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峰,施方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854号原告:郭秀峰,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方娟,女,199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郭秀峰与被告施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秀峰以原、被告已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秀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兴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