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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正平与崇高潮、李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正平,崇高潮,李淑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5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袁正平,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崇高潮,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淑焕,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执行袁正平与崇高潮、李淑焕民间借贷(2016)陕0523民初3003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682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双方当事人私下已协商还款办法,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袁正平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