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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918号原告:李某。被告:穆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房子一套),依法分割,共同债务(银行贷款)依法分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带一与其前妻生男孩,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无故谩骂和殴打原告,2014年12月4日被告因无故殴打原告后,原告拨打110报警,此后回娘家居住一个月,在父母的劝说下,回去继续生活,但是一直争吵不断,2016年12月1日晚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又殴打原告,原告报警,因此原告不敢继续在家居住,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很好,自2012年原告出去干化妆品后,被告总是疑神疑鬼,怀疑原告出轨,原告想要孩子,被告总是敷衍,也不积极配合治疗,被告爱喝酒,一喝多就动手打原告,双方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对分居时间无异议,但称对原告还有感情,现在也不经常喝酒了。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理应更加珍惜该段婚姻,且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对原告所称被告爱喝酒并动手打原告之事,被告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原告亦应多从家庭利益着想再给被告一机会,双方多加沟通,互相体谅,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维持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