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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7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孙国君、栾淑伟、姜生富、孙亚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国君,栾淑伟,姜生富,孙亚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791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中银大厦1、2、3层部分。负责人钱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新,系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孙国君。被告栾淑伟。被告姜生富。被告孙亚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孙国君、栾淑伟、姜生富、孙亚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诉案件受理费482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祝 安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