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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汤成友与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汤成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桑墟镇老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庞树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阳,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成友,男,汉族,1955年8月21日出生,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野,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沭阳县,系汤成友儿子。上诉人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成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沭阳县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芳远审 判 员 庄业富审 判 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 笑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