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秦智与马文超、杜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智,马文超,杜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116号原告秦智,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马文超,男,199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杜继红,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智与被告马文超、被告杜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智撤回对被告马文超、被告杜继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鹏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家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