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关志红与董云跃、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红,董云跃,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429号原告:关志红,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任甲龙,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云跃,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敏,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关志红与被告董云跃、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志红委托代理人任甲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云跃、杨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董云跃、杨敏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被告董云跃杨敏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至2017年1月2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求。被告董云跃、杨敏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云跃与被告杨敏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日,被告董云跃、杨敏向原告关志红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月息为5%,期限为两个月。11月3日,原告通过其亲戚邢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董云跃款47000元,原告称其余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告董云跃名下的位于东昌府区南湖新城4号楼1单元1144室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董云跃、杨敏向原告关志红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明显超过国家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调整为24%。二被告系夫妻,且共同向原告借款,故二人对该借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云跃、杨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志红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董云跃、杨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润林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汝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