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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宛树宝与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树宝,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742号原告:宛树宝,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树宝诉被告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宛树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嵩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