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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少宁与郑跃虎、石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宁,郑跃虎,石林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229号原告:杨少宁,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被告:郑跃虎,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被告:石林虎,男,现年52岁,干部,住西峰区康寿路103号法院东二单元401室。原告杨少宁诉被告郑跃虎、石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少宁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599元,减半收取计2799.50元,由杨少宁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轶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