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彦长与焦磊磊、李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长,焦磊磊,李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69号原告:赵彦长,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磊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金生,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赵彦长与被告焦磊磊、李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赵彦长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赵彦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长撤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彦长负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