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彦长与焦磊磊、李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长,焦磊磊,李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69号原告:赵彦长,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磊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金生,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赵彦长与被告焦磊磊、李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赵彦长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赵彦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长撤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彦长负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