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9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爱存、卞月平与路培祥、盐城市益民乳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存,卞月平,路培祥,盐城市益民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9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存,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卞月平,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路培祥,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市益民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榆南路。申请执行人陈爱存、卞月平与被执行人路培祥、盐城市益民乳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91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