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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现林与林州市红旗渠灌区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现林,林州市红旗渠灌区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735号原告郭现林,男,汉族,1955年9月2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红旗渠灌区管理处,住所林州市太行路。法定代表人马和平,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波,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现林与被告林州市红旗渠灌区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郭现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原告补交公积金1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实际名称为林州市红旗渠灌区管理处,原告起诉书中被告名称为林州市红旗渠灌渠管理处,林州市红旗渠灌渠管理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现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逯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