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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友生、陈亚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友生,陈亚玉,黄建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友生,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亚玉,女,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黄建家,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许友生与被执行人陈亚玉、黄建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211执78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并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亚玉、黄建家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