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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松与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刘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415号原告:陈松,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安平县。被告:刘国玉,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诉被告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李云云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