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松与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刘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415号原告:陈松,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安平县。被告:刘国玉,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诉被告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李云云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