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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李学锦、陈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锦,陈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179号申请人:李学锦,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陈旺成,男,汉族,1959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李学锦与被申请人陈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学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旺成在银行的存款26185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旺成在银行的存款26185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