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5执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辉、陶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陈辉,陶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琳,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辉,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陶文霞,女,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陈辉、陶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陈辉、陶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9303.58元及利息(2014年8月29日前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970.16元,2014年8月30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36120011138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约定计付);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陈辉、陶文霞负担4620元。因陈辉、陶文霞未履行义务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2月10日,陈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高淳支行、华夏银行玄武支行、高淳农村商业银行等7家银行网点有存款,余额合计151.98元,除存款余额不足1元的账户外,其余银行账户本院均予以网上冻结,陶文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高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高淳支行等6家银行网点有存款,余额合计1333.77元,除有3家银行网点存款可用余额为0、中国建设银行不支持网上冻结以外,其余两家银行账户本院亦予以网上冻结。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陈辉名下没有房产,陶文霞名下有位于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M号N幢Y单元X室、淳溪镇北岭路M号N幢Y号两处房产,面积分别为126.41平方米和121.36平方米,均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但尚未启动强制处置程序,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冻结,并于当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函。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陈辉、陶文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14日,本院将陈辉、陶文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陶文霞名下的房产首轮查封法院尚未进行处置,经向申请人广发银行南京分行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