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靖凯与被执行人陈翠娥、刘志雄、湖南凤舞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靖凯,陈翠娥,刘志雄,湖南凤舞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靖凯。被执行人陈翠娥。被执行人刘志雄。被执行人湖南凤舞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港岛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靖凯与被执行人陈翠娥、刘志雄、湖南凤舞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申请执行费39404元。��院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资产。2017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6)湘03执238号执行决定书,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6日,本院以(2016)湘03执238号协助公示通知书和(2016)湘03执238号之一协助公示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志雄和陈翠娥分别持有的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50%(60万股)股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翠娥、刘志雄、湖南凤舞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靖凯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靖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