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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靖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靖,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熊雪彦,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靖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靖及其辩护人熊雪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靖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和渠道购买到高档汽车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徐某某谎称自己能买到比市场价低很多的全新进口高档汽车。徐某某信以为真,与被告人程靖谈好车型和价格。2013年6月4日,被告人程靖和徐某某在本区,商谈好由被告人程靖为徐某某购买进口奥迪A6汽车,徐某某通过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人程靖转帐5万元定金。2013年6月7日,被告人程靖和徐某某在本区,商谈好由被告人程靖为徐某某购买进口路虎揽胜汽车,徐某某通过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人程靖转帐5万元定金。被告人程靖用诈骗所得的10万元用于亏损的酒吧经营和个人耗用。案发后,被告人程靖被挡获归案,其亲友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程靖的近亲属代其向被害人徐某某退赔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列事实,被告人程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收条”两份,“借条”一份,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程靖的户籍信息,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辨认出被告人程靖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程靖的供述、辨认出被害人徐某某和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程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靖无犯罪前科,其近亲属代其超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靖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程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程靖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胡栋梁人民陪审员  周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