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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志勇对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志勇,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58号申请人:袁志勇,男,1957年4月8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海富,系村主任。申请人袁志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理由为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至今共拖欠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922.00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人来院要求督促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袁志勇借款30,922.00元、给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志勇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袁志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2,611.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袁志勇1998年11月18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8,311.00元。案件申请费191元,由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