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盛云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盛云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5347号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688号。法定代表人:唐先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兰,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云玮,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盛云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