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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978号原告:金某某,女,1978年9月3日出生,回族,灵武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吉运建筑有限公司会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