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7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聂春光与韩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光,韩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7073号原告:聂春光,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韩景林,男,45岁,汉族,司机。原告聂春光诉被告韩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春光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春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聂春光负担。审判长陈颖审判员孟祥萍人民陪审员郭小旭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白福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